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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保内维修是经销商和维修商的共同义务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解放日报 编辑:杨树 2014-12-12 1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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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网上购买某品牌耳机,商品保修时间为2年。王先生使用了2个月即出现故障,即凭京东购物交易信息联系上海该品牌的维修商保修。令人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的耳机在今年的7月份又出现状况,这次联系上海维修公司时,公司以消费者缺乏正规发票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消费者无奈诉至上海市消保委家电办请求协助解决。
  
  家电办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联系,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家电办认为,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其实消费者联系京东商城来解决此事更为直接和方便。在与消费者沟通后,家电办将此情况向京东商城进行了反映,京东商城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承诺为消费者进行保修,事情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家电办为何会选择经销商而非维修商解决此事,分析如下:
  
  1.京东商城的电子交易信息的效力问题。新《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消费者的发票、收据或者凭证、载明买卖行为、所提供服务或者所进行交易的具体信息,均可认为是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网站交易信息可视作购货凭证,故有效。
  
  2.家电办选择京东商城解决此事的理由。新《消法》所称经营者的概念,包括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案中,销售商品的主体为京东商城,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品牌耳机维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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